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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企业300+青科大推动科技成果源源不断跃上“生产线”(附学科性公司管理办法)

来源:爱游戏体育官方罗马赞助商    发布时间:2024-11-22 23:43:13

  与青岛科技大学的一次技术“联姻”,让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尝到了科技成果转化带来的“甜头”。应用该校尹海山教授的技术解决方案后,困扰公司多年的“子午线轮胎趾口和肩部脱层”难题完全解决。得益于此,该企业的轮胎产品耐久性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出售的收益更是增加了42.9亿元。

  在青岛科技大学,这样的成果转化案例并不鲜见。“学校搭桥铺路,调动科研人员转化积极性,促进供需匹配,提升转化效率,推动科技成果源源不断跃上‘生产线’。”青岛科技大学校长陈克正近日接受科技日报记者正常采访时说。

  “重申请”“轻转化”一直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难点和痛点。如何从根本上扭转这一现象?

  “破题的唯一方法是改革。”陈克正介绍,近年来,学校不断探索,形成了一条“鼓励教师推出成果—带土移植—注册学科性公司—转化成果创造效益—教师股权激励—技术再创新再升级”的成果转化新路径。同时,该校还设立成果转化“光荣榜”,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学术研究自主权,最大限度地释放政策“红利”。

  “我们鼓励校办企业改制,支持教师创办公司。让从事技术兼职的老师既能领取学校工资,又能享受公司待遇,以此牵引科技成果转化,破解‘不敢转’‘不想转’等难题。”陈克正说,此举实现了科研人员从“要我转”到“我要转”的转变,持续激发人才科学技术创新活力和成果转化动力。

  改革的“小切口”,撬动的是“大收益”。据初步统计,近3年来,青岛科技大学累计签订技术合同1775项,合同额近20亿元。

  2023年9月,随着年产1.6万吨的微通道硝化工艺耦合低压液相催化加氢苯二胺生产项目在甘肃投产,青岛科技大学丁军委教授的“苯二胺系列成套工业化生产”专利技术成功实现产业化应用。

  丁军委带领团队长期从事芳香族化合物的硝化、催化加氢等技术探讨研究,已申请国家技术发明专利32项,其中15项已取得授权,专利成果转化项目的合同额累计超过6000万元。

  近年来,青岛科技大学实施系列举措,引导专利产出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该校筛选构建可转化的专利资源库,向企业匹配推送,促成供需对接。

  “我们突出专利转化运用目标导向。从企业中来,到企业中去,瞄准行业痛点和企业需求产出高价值专利,已成为绝大多数学校科研人员的追求。”青岛科技大学副校长李志波介绍,学校出台了《学科性公司管理办法》,建设13个国家级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并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员体系,引进了12家优质专利代理机构入驻学校,形成了“技术入股、科技成果转让、持续技术服务”的转化模式。

  据不完全统计,通过青岛科技大学科研成果转化或提供关键技术支撑上市的公司已达到9家,孵化的科学技术创新企业300余家。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激发和调动我校广大教师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积极性,规范科技成果转化行为和学校教师创办学科性公司的有关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学科性公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对现有的学科性公司管理详细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科性公司是以我校拥有的科技成果(包括专利、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作为非货币性资产入股,吸引社会资本,运用现代企业制度共同组建的有利于学科发展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含离退休人员)以学校技术成果作为资本创办学科性公司或学科性公司增资和扩股的行为。

  第四条 学科性公司的设立与建设要坚持科学、有序、规范的原则,严格把握设立标准和要求,确保新设立学科性公司的品质,稳步推进学科性公司发展。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供转化的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有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和发展的潜在能力,申办的学科性公司的宗旨主要是实现其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2.以职务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学科性公司,其注册投资的金额原则上应不少于100 万元。

  3.在职创办学科性公司的教师不得影响所在单位原有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个人工作量一定要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完成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

  4.与学校现有的学科性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对学校学科发展具有支撑和促进作用。

  第六条 对不拥有可供转化的科技成果的教师申请创办学科性公司,学校实行严控,原则上不予支持。

  1.凡申请创办学科性公司的教师,应填写《青岛科技大学学科性公司注册审批表》、提交公司组建的可行性报告(商业计划书,包括:科研成果产业化成熟度介绍、投资方介绍等),同时提交合作协议(草案)、公司章程(草案)、董事会构成(草案),经所在二级单位批准同意,报科技管理部门审核。

  2.科技管理部门就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行性等事项做审核论证,签署意见后送科技产业管理处。

  3.科技产业管理处就公司的组建方案、投资事项、公司章程、生产营业范围、成立条件、企业字号等事项做审核,负责向校长办公会议提请审批组建学科性公司事宜及其相关工作的协调、组织、服务与管理,负责非货币性资产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管理。

  第八条 新组建的公司,原则上不可以冠用校名或简称为企业字号。确需使用的,经有关部门核准同意后,按《青岛科技大学关于企业冠用校名的管理规定》,签订相关协议,履行相关手续。

  第九条 学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含课题组成员持股部分)根据成果水平及形成成果的投入,在新创建的企业(学科性公司)中所占股份比例,原则上不可以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第十条 学科性公司原则上应进入学校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园在公司的注册、用房、项目申报及财务、税务、法律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十一条 学科性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后,校方项目负责人应将科技成果入股合作协议、公司章程、课题组成员股权分配协议、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联的资料,提交科技产业管理处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 以职务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创办学科性公司,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的名称、技术的成熟程度和水平及其成果作价和股份(成果作价和股份应由学校会同课题组与合作方谈判确定或经正规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不得有任何欺诈行为。课题组应与其他出资者以书面形式协议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完成人及学校对该项技术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和违约责任等,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或增资扩股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实施以下股权或股权收益奖励:

  (二)实施股权奖励后,学校所持的其余30%股权由科技产业管理处代为管理。

  第十五条 教师创办公司后,凡需将学校未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引入所在公司进行经营的,须向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行有偿使用或者学校增资占股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所获收益的30%归主要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所有,其余70%归学校所有,分别作为学校和二级单位的科研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七条 学科性公司必须依法经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机制灵活的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 学校原则上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学校及学科性公司所在的学院(系、部、研究所)有责任和义务关心、支持学科性公司发展,协助学科性公司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学校向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各一名,派出的董事、监事应对学校高度负责,代表学校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出资人的义务,包括参与公司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确保学校的权益。

  第二十条 学科性公司增资、扩股、分立、撤并等重大事项,需征得学校的同意。增资扩股后,学校在不另外增加投资的前提下,所占公司的股份比例原则上不随该公司注册资本或股本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十一条 学科性公司按年度向科技产业管理处报送财务报表,接受学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教师参与公司的管理,一般担任公司的董事、技术总监等职务,如公司发展需要也可以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

  第二十三条 以学校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以股份证书确定的额度为准)学校所获实际股份与分红视同为相关教师当年或次年的科研业绩考核中的科研经费与科研工作量。学校在岗人员在学科性公司承担署名青岛科技大学的各类科研项目及取得的各类科研成果,经审核备案后,可以纳入学校相应的科研业绩考核体系。学校将探索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评聘制度。

  第二十四条 探索建立国有资产投入、增值后撤出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加速学科性公司的社会化、市场化进程。对于孵化成功的企业,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股东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适时撤出部分或全部股权,收回资金,用于支持学校学科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学科性公司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融资,支持企业上市。企业今后在各类资本市场上市时,学校股权原则上不得稀释。因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造成比例降低时,其他股东必须友好协商共同保障学校法人股在企业中原股份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科性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与学校产权清晰、权责分明,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十七条 学科性公司如需使用学校的房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必须有偿使用,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八条 学科性公司不得侵占学校的知识产权,如需使用学校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必须按规定有偿使用,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九条 学科性公司与学校共同承担科研项目,应按照项目任务分工合理分配科研经费和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知识产权权益归属。

  第三十条 学校支持学科性公司在境内外聘用高端人才,鼓励学科性公司聘用的高端人才参与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双向聘用。

  第三十一条 学科性公司应积极支持、反哺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形成学科与公司的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成为学校办学资源和办学功能的有效拓展与延伸。

  第三十二条 学科性公司要积极接纳学生、尤其是研究生到企业实习,使之成为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实践基地。

  第三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是一项周期长、风险高、市场性强的工作,要加强对学科性公司的风险监管,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同时要宽容学科性公司创业失败。

  第三十四条 恶意虚构技术成熟程度和技术水平,致使投资失败,造成股东损失,其责任由相关人员承担。

  第三十五条 以学校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创办的学科性公司或增资扩股的学科性公司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运作或虚报年度财务报表,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科性公司设立时,要进行充分的论证,鼓励学校技术团队、管理团队以现金出资方式参与学科性公司组建,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

  第三十七条 学科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接受科技产业管理处的监管。科技产业管理处每年年终要对学科性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对经营不善的公司要以书面的方式给出整改要求和整改建议,连续三年未通过评估的公司,为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可以要求进行重组或解散。

  第三十八条 对于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使学校声誉受损的,应追究公司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青岛科技大学学科性公司管理办法(试行)》(青科大字2013【177】号)文件废止。

  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进一步支持秦创原科技成果转化先行区建设,培育新质生产力,根据《陕西省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十条措施(试行)》(陕政办发〔2022〕43号)、《陕西省推行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投资工作指引(试行)》(陕科办发〔2023〕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符合咸阳市重点产业领域,具有发展前景,处于从中试到生产线中间阶段,需要“二次开发”、成果熟化、中试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先投后股”是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模式,在“先投”阶段,财政资金以科技项目形式向企业投入,支持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约定后期转化为股权的条件;在“后股”阶段,被投企业实现市场化股权融资或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后,达到转股条件时,按照约定将投入的财政科技资金转换为企业股权,并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退出,形成财政资金循环运行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先投后股”模式,作为引导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加速器,遵循“政府主推、创新引导、权责清晰、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进行组织和管理。

  咸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发展需求,编制“先投后股”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实施“先投后股”各项工作。

  咸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编制的“先投后股”项目资金预算,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及年度资金规模,核定专项资金预算,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工作。

  咸阳市财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财金公司”),充分发挥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运营公司作用,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设立咸阳财金先投后股合伙企业(也可依托现有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咸阳财金投资主体”),管理“先投后股”项目资金。在“先投”阶段,以代收代支的形式向企业拨付项目支持资金;在“后股”阶段,作为持股主体,开展股权转化、持股管理、风险防控、股权退出、收益管理等工作。

  1.符合“三项改革”实施范围的高校、科研院所团队,以自有科技成果设立的企业进行成果转化;

  2.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通过购买专利、联合研发等方式进行成果转化;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咸阳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纳税,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符合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以自有科技成果设立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6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进行成果转化,企业申报时净资产不低于200万元(含),且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超过2000万元(含);

  4.项目符合构建咸阳市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要求和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开发价值及产业化前景,商业计划及技术路线清晰,实施方案合理;

  6.项目负责人具有丰富的技术服务和产品开发经验,良好的科研管理能力和创业基本素养,对产品市场前景有清晰的认知,无违法失信和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未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影响项目实施的未决诉讼;

  (一)先投阶段。先期以科技项目资金形式,通过市科技局向项目承担企业提供支持,由市科技局、咸阳财金投资主体与项目承担企业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后期转股条件和转股后应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意愿引入第三方股权交易中心以认股权证方式实施。科技项目支持资金投入项目承担企业后,原则上应在2年内(转股期)实现转股,未达到转股条件的,经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可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二)后股阶段。当项目承担企业达到转股条件后,咸阳财金投资主体核查企业经营情况并提出转股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批后,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签署《股权投资协议书》,以增资形式完成股权投资转化。原则上转股后持股期不超过7年,其中后2年为股权退出期。

  项目支持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后,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即认定为达到转股条件:

  (二)项目承担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实现销售,且累计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含);

  达到转股条件(一)或(二)即视为项目验收通过,市科技局不再对该项目组织项目验收,企业提交相关资料后直接给出通过验收的意见。达到转股条件(三)或(四)的项目按照《咸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咸阳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科技项目支持资金转化为股权的数量和持股比例在“先投阶段”签订的《项目合同书》中进行约定,具体参照以下标准执行(转股数量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1.符合第七条(一)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以自有科技成果设立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如创始股东实缴资金与申报项目预期总投入之比为10%,转股时咸阳财金投资主体获得项目承担企业20%的股权;创始股东实缴资金与申报项目预期总投入之比在10%的基础上每增加1%,转股时咸阳财金投资主体获得项目承担企业的股权在20%的基础上相应减少1%,最低持股比例不低于3%。

  2.符合第七条(一)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进行成果转化的,对项目承担企业进行资产评定估计,以科技项目支持资金与资产评估结果之比作为转股比例,转股后咸阳财金投资主体获得项目承担企业的股权最高不超过20%(含)。

  单个科技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成果转化项目预期总投入的50%,且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支持资金转股后,咸阳财金投资主体不成为被投企业第一大股东。

  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分期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即签订《项目合同书》后拨付支持资金的70%。项目承担企业提前转股的,一次性拨付剩余资金。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支持资金的30%并转股,项目验收不通过的,结余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资金,返还“先投后股”项目资金账户。

  为提高企业成果转化积极性,尽快推进产品进入市场创造经济效益,设置转股奖励机制:

  1.项目承担企业在转股期限内,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且估值在1亿元(含)—2亿元(不含)的,则《项目合同书》原约定的转股数量减少1/2;估值在2亿元(含)以上的,则《项目合同书》原约定的转股数量原则减少3/4。

  2.项目承担企业在转股期限内,科技成果转化产出的产品或服务累计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则《项目合同书》原约定的转股数量减少1/4;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则《项目合同书》原约定的转股数量减少1/2。

  3.项目承担企业在科技项目支持资金投入1年(含)以内达到转股条件并转股的,则《项目合同书》原约定的转股数量减少1/4。

  咸阳财金投资主体单个持股项目股权退出后形成收益的,部分收益可奖励给对应被投企业成果转化核心团队。

  (一)先投阶段内,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出现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其他重大变化情形,项目承担企业应当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项目可继续实施。

  (二)先投阶段内,有下列情形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项目承担企业应当主动向市科技局申请撤销项目,停止研发活动:

  2.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失去意义;

  3.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强制终止项目,向项目承担企业发出项目终止书面通知:

  2.经核实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且企业未及时上报,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3.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先投后股”管理制度,编制“先投后股”专项资金预算,配合做好专项资金拨付工作;

  (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征集、项目申报、形式审查、项目评审及现场考察,建立项目储备库;

  (三)研究确定项目立项,组织开展公示,组织签订《项目合同书》《股权投资协议书》;

  (四)组织项目的实施管理、中期评估、验收、监督检查、变更、终止和撤销等工作,开展项目科研诚信管理;

  (五)组织项目资金拨付和指导股权转化、投后管理、股权退出、收益管理等工作;

  (六)对咸阳财金投资进行考核,协助市财政局核定管理费用标准,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七)为撬动资金规模,适时引入省级国有投资平台,共同开展咸阳市“先投后股”工作。

  (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先投后股”管理制度,核定“先投后股”专项资金预算,并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一)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先投后股”管理制度,设立“先投后股”项目专项资金账户,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二)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项目形式审查、项目评审工作,开展尽职调查,提出项目储备库建议;

  (三)配合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书》《股权投资协议书》,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承担企业拨付资金;

  (四)开展先投阶段服务跟踪、提出持股建议等工作,为持股企业提供运营管理、投融资对接等服务;

  (五)对成功转股的企业,按照国有股权管理规定等要求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开展股权转化、持股管理、风险防控、股权退出、收益管理等工作;

  (六)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运行和股权管理情况,配合做好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配合签订《项目合同书》,规范合理使用资金,按期完成绩效目标任务,及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

  (三)建立健全内部项目管理制度,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经费管理、人员管理、保密管理、安全管理、信用管理等;

  (五)保证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积极配合开展尽职调查、现场考察、中期评估、项目验收工作;

  (六)满足转股条件后,配合咸阳财金投资主体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开展股权转化和股权登记工作;

  (七)配合做好与项目相关的监督检查、投后管理、股权退出、收益管理等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先投后股”工作程序包含项目立项、项目实施、股权管理三个阶段,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设立咸阳市“先投后股”项目专项资金,纳入市科技局年度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先投后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专项审计、认股权证、投资退出等相关费用,从“先投后股”项目专项中据实列支。

  市科技局组织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相符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市科技局对入库的项目按产业领域进行分组,以现场答辩的方式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产业化前景等进行会议评审。

  市科技局组织咸阳财金投资主体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开展实地考察,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市值评估,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市科技局研究确定拟资助项目清单、金额,组织开展公示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对通过立项的项目,市科技局、咸阳财金投资主体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书》。

  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资金申请,将“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拨付至咸阳财金公司,咸阳财金公司投资主体根据《项目合同书》约定,将支持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

  项目承担企业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及市场推广等工作,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支持资金。

  项目实施满12个月后,由市科技局按《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中期评估合格的,继续给予相应支持。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督促项目承担企业及时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转股期结束1个月内,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返还“先投后股”资金账户。对提前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验收指标且已实现转股的企业不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备案,并书面通知咸阳财金公司。

  在项目达到约定的转股条件后,咸阳财金投资主体提出转股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批后,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内容,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以增资形式完成股权投资转化(或认股权证方式),并完成股权登记手续。

  转股后,咸阳财金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权利,开展持股管理、风险防控等工作。咸阳财金投资主体每半年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先投后股”资金运行情况,如发现被投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困难或发生投资协议重大违约等风险问题,应及时报送专报。

  根据被投企业发展情况,咸阳财金投资主体在持股期内择机开展股权退出,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减资、股东回购、并购重组、挂牌上市、清算等。原则上转股后持股期不超过7年,其中后2年为股权退出期。股权退出、被投企业分红收回取得收益扣除奖励资金后,返回至“先投后股”项目资金账户,继续用于开展“先投后股”项目。

  第十九条坚持“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经市科技局研究确定的立项项目,不以项目损益作为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考核依据或责任认定依据。若项目验收不合格,项目承担企业应退回结余资金,不按约定时间退回的,市科技局将项目承担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纳入科技诚信黑名单,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包括法律诉讼等方式追缴资金。

  第二十条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其他涉及责任问题的情形,如果符合以下规定的,可对相关主体予以免责,且在相关考核中不作负面评价:

  (一)未违反禁止性规定。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没有明令禁止,或者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省级和市级决策部署精神;

  (五)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或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对于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二十一条咸阳财金投资主体应当建立项目投资运作管理机制,尽职调查、投后管理和股权退出等参与实施人员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地报告所发现情况。

  第二十二条咸阳财金投资主体、项目承担企业应切实强化内部控制,按照“放管结合”要求,优化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为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良好环境;积极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先投后股”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对“先投后股”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重点关注带动科技成果转化数量、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形成专利数量、带动投资规模、带动就业人数等社会效益指标。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年度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内部治理、尽职调查、投资实施和投后管理4个方面。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按年度从“先投后股”项目资金中提取,当年度管理费根据上年度考核结果提取,基础管理费为上年度“先投后股”项目实施、股权管理总金额的2%。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90分以上)提取1%奖励性管理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60分以下)核算扣减管理费。

  (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社会资本可出资参与“先投后股”,财政资金部分可与社会资本做结构化安排,给予让利支持;投资“先投后股”项目的基金管理机构可优先享受咸阳市相关投资奖励、投资风险分担政策;

  (二)服务企业快速发展。通过风险补偿、补助奖励等政策,建立“政银保担投”联动机制,运用创新型产品支持被投企业;受托管理机构协助被投企业规范法人治理和内部治理、对接政府和相关行业协会政策及产业资源、拓展融资渠道,以优惠待遇提供自身运营的各类财政金融产品和服务;成功转股的企业如申报市科技局其他计划项目且符合标准的给予优先支持;

  (三)丰富股权退出渠道。将“先投后股”转股企业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拨改投”、天使基金储备项目库予以优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转股企业纳入咸阳市上市后备企业库,对被投资企业提供上市辅导培训。

  第二十六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先投后股”项目储备库情况,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在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资金规模,支持咸阳市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七条在“先投后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未涉及的情形或问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