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方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建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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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方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建议》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方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方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全方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全方面推进政务公开,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关键环节,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备极其重大意义。全省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全方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性,进一步把政务公开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精准把握全方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扣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关切,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群众满意为目标,推行“互联网+政务”,扩大公众参与,务求公开实效,让人民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有更多获得感,促进政府有效施政。到2020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公开的理念深入人心,公开的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公开的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的平台和技术支撑有力有效,公开的工作队伍选优配强,公开工作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为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更加公开透明的政务环境。
(三)扩大公众参与。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政府网站、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渠道和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20日,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公布。(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四)组织专家论证。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原则上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决策承办单位理应当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公布。(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五)开展风险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成本效益、资金债务、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社会舆情、廉洁性以及可能会导致的法律纠纷等进行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六)进行合法性审查。全面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主体、程序和要件,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事项,不得提交审议或决策。(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七)通过集体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提交政府全员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积极探索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除涉密事项外,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和相关文件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八)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全面实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大力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职权、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信息。(牵头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九)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坚持行政审批透明办理、阳光审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原则上审批项目的受理、进展、结果等信息都应当公开。规范前置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对确需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及中介服务事项,应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省审改办、省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重点围绕环保、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农林水、土地整治等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推进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审批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信息公开。(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十一)土地、房屋征收和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征地政策和征地信息,重点公开棚户区改造计划、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上的要求等信息。及时在市、县政府网站公开征地批文、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等属于主动公开内容的土地征收信息。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标准和分户补偿等信息。全面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房源情况、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强化农村危险房屋改造对象认定过程公开、补助资金分配公开和改造结果公开。(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十二)基层事务公开。制定基层事务公开内容指导目录,规范基层财务和村(居)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重点公开民主决策、惠农政策资金、救助补助、便民服务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十三)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公开。加强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除涉密事项外,依据事故调查权限,主动全面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建立预警预防信息发布和事故应急处置救援信息公开机制,扩大预警预报受众范围。加大对各类安全生产隐患的曝光力度。(牵头单位:省安监局;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十四)环境保护监管信息公开。定期公开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排放等各类环境监视测定信息,加大“湘、资、沅、澧”四大水系和洞庭湖水质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在规定时限内公开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定期公开重点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公开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及时公开重点违法案件的查处结果。(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十五)市场监管信息公开。重点推进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旅游市场、交通运输、物价、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执法监管信息公开,公开执法监管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进一步加大对群众广泛关注的市场监管热点问题的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十六)国有企业监管信息公开。推进省属国资系统监管企业资产营运总体情况、主要财务指标、业绩考核结果等信息公开;重点公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改革重组、负责人职务变动及招聘等信息。逐步推动建立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公开制度。(牵头单位:省国资委;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十七)扶贫领域信息公开。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政策、扶贫对象、扶贫绩效、贫困退出、扶贫资金、项目安排等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扶贫捐赠信息,提高社会扶贫公信力和美誉度。(牵头单位:省扶贫办;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十八)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健全负面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及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不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应当依法公示的信息。(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十九)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推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透明运行,依法公开交易公告、邀请招标资格审核检查结果、成交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二十)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完善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公开和监督制约机制。组织人事方面,重点公开公务员招考录用等信息;财务管理方面,重点公开本单位预决算执行、“三公”经费使用等信息;固定资产投资方面,重点公开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及竣工验收、决算等信息;行政事务管理方面,重点公开国有资产处置、公车管理、办公用房管理、办公设备和物品购置等信息。(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二十一)公共企业和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及时来更新公共企业和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公开服务网点、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材料清单、投诉渠道等信息。(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二十二)社会组织和中介服务公开。重点公开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评估、年检、查处等信息。制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办理办法,推动服务、收费等事项公开。深化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公开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资质状况、收费标准等基础信息。(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二十三)教育招考服务公开。推进教育招考阳光工程,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查处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重点加强对招收保送生、具有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的招考信息、录取资格、录取结果信息公开。(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二十四)医疗卫生服务公开。及时发布法定传染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编制医药卫生重大政策措施和重点项目公开目录,推动各类医疗机构健全信息公开目录。全方面实行医疗费用清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收费价格和说明,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具体提供机构和服务标准。(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二十五)科技项目服务公开。推进科技项目申报、评审、立项、资金安排、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全过程公开和痕迹化管理。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在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施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信息。(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二十六)社会保障服务公开。加大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的公开力度,并做好集中展示。定期公开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待遇支付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等信息。及时发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等信息。重点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建立慈善组织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制度,重点公开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等信息。定期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情况。(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二十七)政务服务事项公开。全面公开服务事项,实现办事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建立服务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编制办事指南,明确事项名称、办事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咨询电话等。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等要通过政府网站、宣传手册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严格实行“办事服务一次性告知”,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把实体政务服务中心与网上办事大厅结合起来,推动政务服务向网上办理延伸。(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十八)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公开。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公开。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探索建立监督评价机制,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对服务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二十九)热线电话、公开信箱办理情况公开。推进热线电话、公开信箱群众来电来信内容、办理过程和结果网上公开。及时公开群众来电来信受理量、办理量、满意率等统计情况。(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三十)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全面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实行预算公开负面清单管理,政府预决算信息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公开,部门预决算应在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公开要细化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按照“非涉密、全公开”的原则,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财政安排的资金都要实行公开。财政专项资金公开要嵌入办文程序,对于非涉密事项要注明“主动公开”,办文结束后自动实行公开,公开内容要贯穿资金分配管理全过程。(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三十一)政策文件公开。提高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时效,文件出台后要及时通过同级政府门户网站、相关部门网站和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进行公开。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充分的利用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多种形式,采取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展现方式,增强政策解读的吸引力、亲和力。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政策,市州政府、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紧密的省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建立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的专业优势,增强政策解读的权威性、科学性。(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三十二)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探索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注重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增强结果公开的可信度。(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三十三)行政处罚结果公开。建立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制度,除涉密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布的情形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公开内容有行政违法的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十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对涉及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主办件、分办件复文,除涉密的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对部分涉及面较宽、情况较复杂的建议和提案主办件、分办件复文,可采用摘要的方式公开。建议和提案主办件、分办件复文应在答复建议提案提出人后1个月内,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部门网站上集中公开。(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三十五)完善制度规范。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注重将政务公开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对不适应形势要求的规定及时予以调整清理,逐渐完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规定。建立规范、统一的政务公开工作标准,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流程、平台、时限等要求。制定政府网站发展指引,明确功能定位、栏目设置、内容保障等要求。探索建立政务公开社会评议、第三方评估等制度。(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三十六)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依法积极稳妥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细化明确不予公开范围,对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事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及时做调整更新。负面清单要详细具体,便于检查监督,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健全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规范保密审查程序,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三十七)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加快建设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制定开放目录和数据采集标准,稳步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领域的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充分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推动公共大数据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牵头单位:省统计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网信办;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三十八)提高信息化水平。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快速推进“互联网+政务”,构建基于互联网的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和政务超市,通过信息共享、相互连通、业务协同,实行审批和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电子监察,做到利企便民。(牵头单位: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三十九)完善公开载体。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整合政府网站信息资源,强化各级各部门网站之间协调联动,充分运用新媒体手段拓宽信息传播渠道,加强内容和技术保障,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强化政府公报的权威发布职能,着力提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质量和时效,发挥好标准文本的指导和服务作用。加快整合建设全省12345公共服务和投诉举报平台,将12345公共服务和投诉举报平台建设成为政府与市民密切联系的重要渠道,政府服务市民的重要窗口,政府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的重要平台。(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四十)重视和发挥媒体作用。把新闻媒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运用主要新闻媒体及时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领社会舆论。安排中央和地方媒体、新闻网站负责人参与重要政务活动,了解重大决策;畅通媒体采访渠道,积极为媒体采访提供便利。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要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各个媒体采访,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对重大舆情回应不及时、不主动、不准确并导致非常严重不良影响的,要酌情进行通报和问责。(牵头单位:省政府新闻办、省网信办;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四十一)打造政务新媒体平台。积极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扩大政府信息公开传播范围,突出新媒体特色,精准定位受众,个性化设置议题,慢慢地加强传播效果,创新方法手段,增强使用者真实的体验。规范政务新媒体平台的内容编发程序和公众问询答复程序,配备专人来管理、运营和维护。加大政府权威信息新媒体发布力度,提高便民服务信息推送比例,实现新媒体平台政务信息发布常态化。(牵头单位: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政府新闻办、省网信办;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四十二)加强基层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全方面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标准化建设,将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纳入全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合并的乡镇增设片区便民服务中心,作为服务群众办事的窗口。各市州要结合实际,统筹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邮政、供销合作社等各类代办点,推进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规范化建设,明确代办员负责日常工作,确保功能齐全,管理规范,办事方便,切实解决便民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民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四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统筹全省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具体负责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牵头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政府主要领导每年至少专门听取1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要明确一位政府领导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公室(厅)是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政务公开与服务管理等相关工作,要整合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和政府网站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加强与新闻媒体、新闻网站等的沟通协调,做好统筹指导;深入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部署要求和湘办发〔2012〕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应把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政府数据开放、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要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经费保障,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四十四)抓好教育培训。各级政府要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科目,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公开能力。制定业务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科目和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1次培训,力争3年内将从事政务公开的工作人员轮训一遍,支持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接受相关继续教育。(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四十五)加强监督考核。充分的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鼓励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独立公正的评估。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进一步加大考核分值权重。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专门考核,并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通报考核结果,省政府办公厅每5年对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1次表彰;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责任。(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绩效考核办;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